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_______人民法院执行的____________一案,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___款第___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_______人民法院执行的___________一案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
二、正文
1.案由。表述为:“____人民法院执行的___________一案”。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下级执行法院的名称,写明原执行案号及当事人姓名。
2.然后写明提级执行的理由。
3.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____款第____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4.裁定内容。表述为:“____人民法院执行的____________一案由本院执行。”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下级执行法院名称以及原执行案号。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