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在执________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丈书确定的义务。因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债务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中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2.在“因________”之后的空白处写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名称的事实。
3.裁定的法律依据。
4.裁定内容。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变更后的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履行债务期限,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履行债务数额。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