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在执行________一案中,因被执行人____不能清偿债务,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追加____为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____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因________系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债务____元。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上述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应当首先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债务的分支机构的名称等基本情况。然后写明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名称等基本情况。
二、正文
1.案由。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____一案中。”在其中的空白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2.写明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况。表述为:“因被执行人____不能清偿债务,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追加____为被执行人。”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债务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追加日期,被追加企业法人的名称。
3.写明追加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理由。表述为:“但被执行人____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因________系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名称,被追加的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
4.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5.裁定内容。表述为:“一、追加____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____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___清偿债务____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追加后的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履行债务期限,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履行债务数额。
6.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