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3)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全部申报材料;
(4)配股完成后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实物资产配股或增发新股的,提供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6)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
(7)股份登记机构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证券交易所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发行人的配股上市申请。
3.发行人在获得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批准后,在股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内(T-3为原则性要求,不排除公司可以提前刊登)刊登股份变动公告。
4.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确定的上市日期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