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第 号
申请人 (法人名称或当事人姓名)因 (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证人(或当事人) (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的证言(或陈述)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 (其他公证人员姓名)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对 (证人或当事人姓名)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
兹证明,与证书相粘连的《 》(笔录名称)记载的内容为 (证人或当事人姓名)亲口所述,其本人签名(或印章、指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例适用于保全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
附: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进行事先的收存、固定或保管,以保持该证据的事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保全证据公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保护措施。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依其不同的种类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并经审核后,制成保全证据公证书发给申请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