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决定书
(制裁审判中发现违法行为时使用)
( ) 字第 号
被制裁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查明 (写明被制裁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应当给予民事制裁的理由)。依照 (写明据以作出民事制裁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决定暂不执行。
年 月 日
(院印)________________
附:
民事制裁决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有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依法予以收缴、罚款、拘留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当事人所实施的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收缴、罚款、拘留。
民事制裁,以当事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为前提条件,没有违法事实的存在,人民法院不能实施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决定书正本必须送达被制裁人和有关单位,在决定生效后执行拘留的,应另行填发“拘留执行通知书”,连同“民事制裁决定书”一并送交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