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文书正文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作所)(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吸引人才,提高竞争力,引进股份机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合作律师事务所,是内部股份制法律服务机构,以全部资产对本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所的宗旨是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所的主管机关是______省司法厅。

  第五条 本所只向内部职员募集股资。

  第六条 本所总股份为______股,每股首次认购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

  第七条 本所的住所地为:_________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所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接受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三)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
  (四)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五)接受委托,担任申诉代理人、行政复议代理人;
  (六)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第三章 股份认购和转让

  第九条 本所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价格相等。

  第十条 只有本所职员才能认购股份。

  第十一条 本所职员认购股份后,由本所发给其股权证,并造册登记股权。

  第十二条 同次认购的股份,每股认购价格相同。

  第十三条 本所职员可以现金和实物认购股份。

  第十四条 股份可以在本所职员中转让。

  第十五条 当股东不再是本所职员时,可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本所其他职员,若转让给非本所职员本所不予承认。
  股东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当年业务收入基本任务百分之五十或者为本所带来其他利益的,由本所董事会负责按收购时股份价值对其股份进行收购。

  第十六条 股东是持有本所股份的本所职员。

  第十七条 股东姓名、住址、认购股份:
  发起股东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好所认股份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股东的权利:
  (一)表决权。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二)分红权。股东按所持股份比例分配红利。
  (三)优先认缴、购买权。本所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股东转让股份时,在同等条例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四)查阅、建议、质询权。股东有权查阅本所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本所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九条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以所持股份对本所承担责任;
  (三)不得抽回出资;
  (四)保守本所经营、管理秘密;
  (五)不得在本所外从事与本所有竞争的业务;
  (六)股东应当参与本所经营。

    第五章 权利机构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是本所的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所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所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本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本所扩大股份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所章程。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大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六)、(八)项职权,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的十二月和六月各举行一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向本所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的记录、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由本所保存。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所设董事会,其成员三人以上奇数。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所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定本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股份方案;
  (七)拟定本所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本所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主任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所财务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本所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若干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由股东大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必须是本所股东。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本所股权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才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表决时,董事会成员每人一票。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由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九条 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法或违反本章程,致使本所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所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主任由董事长兼任。主任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所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本所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本所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本所财务等管理人员;
  (七)本所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主任必须忠实履行职务,不得利用在本所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和经济实体组织任职。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所依法制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所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做帐,做到住来帐目清楚,无误。

  第三十四条 所有帐务向股东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所在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告知各股东。

  第三十六条 本所按纯收入的___%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所向股东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所成立后,股东抽逃其出资,除追回抽逃出资外,还可处以所抽逃出资额___%至___%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___万元至___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董事、主任利用职权侵占本所财产,挪用本所资金或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以本所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一)责令其退还本所财产或取消担保;
  (二)所得收入归本所所有;
  (三)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董事、主任在本所外从事与本所有竞争的业务,其所得收入归本所所有。

  第四十一条 股东、董事、主任泄漏本所经营、管理秘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董事、主任违反本章程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股东违反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可并处___万元以上___万元以下的罚款;是董事、主任的,可免除其职务;构成犯罪的,送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终结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所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终结:
  (一)不可抗力;
  (二)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解散;
  (三)资不抵债,不能继续经营。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二条不得修改。

  第四十七条 凡认购本所股份的,视为承认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发起股东决议通过,并报___省司法厅批准后方能生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