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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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事 项 |
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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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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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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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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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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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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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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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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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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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公 司 备 案 |
增设备案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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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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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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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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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备案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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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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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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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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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备案 |
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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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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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1、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后打√。
2、如同时申报多个分公司备案,可另行附表。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1、企业办理备案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文件;
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
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章程修改备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正后的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公司备案申请表》。
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公司解散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公司备案申请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