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___:
你方因与______(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______(勘验法院的名称)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勘验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勘验的理由),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申请重新勘验。
经审查,你方的申请符合(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或不予)准许。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准许重新勘验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3、不准许重新勘验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