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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人民法院通知书(准许/不予准许对被告提供的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申请,行政诉讼用)

______人民法院
通知书

(    )    字第    号

____________:

  ______(申请重新鉴定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对______(被告名称)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查,______(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符合(或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或不予)准许。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1、本通知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2、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3、不准许重新鉴定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的内容,审判人员可以当庭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双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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