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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残程度鉴定委托书

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发生了一起____________________的学生伤害事故,因双方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现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委托你单位对____________的残程度依法进行了鉴定。


委托机关___(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相关材料____份。

  注:
    1.委托进行鉴定的医院或有关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如果所委托的医院或有关机构无鉴定资格或不符合资格要求,则这些单位出具的鉴定结论就不具备说服力和效力。
    2.委托机关应按要求向被委托的医院或有关鉴定机构附送相关材料。这些材料主要是受伤害学生的诊断证明和病历等原始材料,它们记载了受伤害学生受伤后的诊断、治疗过程,同时也记载了伤残状况的发生、发展过程。鉴定人在鉴定的过程中将把这些材料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结合鉴定所见,作出客观的鉴定结论。因此,委托机关必须附送相关材料,不能把它看成可有可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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