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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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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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
│告├────┼──┬┴───┬┴──┴─────┴────────┤
│人│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
│ ├────┼──┴────┴──────────────────┤
│ │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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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关 │ │ 监视居住期限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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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
│视│ │
│居│ 经办人 │
│住│ 年 月 日 │
│原│ │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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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 │
│导│ 批准人 │
│审│ 年 月 日 │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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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联存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9-2
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
( ) 刑 字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 一案的被告人 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为 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本决定由 公安局执行。
(院印)
年 月 日
被告人宣布的时间:
年 月 日 时
被告人签名:
样式49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使用。
二、本决定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三、本样式为填充式。决定书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向被告人宣布并签名后存卷;一份交给被告人收执;另一份连同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