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状答辩人:吕XX,男(女),X族, 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梁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
法定代理人:鹿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梁XX诉答辩人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险,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中应当优先承担精神抚慰金赔偿。
答辩人于XXXX年XX月XX日为其所有的粤A-XX号货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答辩人已按保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保险费。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事故,且没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出现,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相应承担其全部损失的XX%。另,答辩人己向被答辩人支付医疗费人民币(据情况而定)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予以扣除。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依法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编号为:穗公交花认字[2013]4401140201300039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答辩人梁X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XX%,答辩人只需承担XX%的赔偿。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己分两次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医疗费共计XXX元。但被答辩人并未在《损失计算清单》中提及,更未进行有效扣减。
(三)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做出合理的判决。
1、被答辩人主张的医疗费计算错误。被答辩人提交的发票号为XX的发票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应认定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答辩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产生,且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做出的鉴定是按照最高标准计算的,数额明显过高。被答辩人应在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
3、被答辩人主张的护理费和陪护服务费属于重复主张,答辩人仅同意支付具有正规发票的陪护服务费共计人民币XXX元。
4、被答辩人住院天数为187天,因此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XXX元(XX元/天*XX天)。
5、被答辩人主张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答辩人认为营养费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XXX元。
6、被答辩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应当按照广东省农村户口XXXX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民币XXX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XXX元/年*XX年*XXX元。
7、被答辩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被答辩人的伤情被鉴定为X级伤残,X级伤残,XX级伤残,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答辩人认为精神抚慰金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XXX元。
8、被答辩人没有提供相应正式票据证明交通费的产生,答辩人不同意支付其主张的交通费。
9、答辩人认为没有鉴定后续治疗费的必要,因此不同意支付被答辩人因鉴定后续治疗费所产生的相应鉴定费用。被答辩人滥用鉴定程序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四)综合以上答辩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吕XX
XXXX年XX月XX日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
(1)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为两年。(2)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但一年的具体起算点应该至少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事故发生日。若事故轻微,伤害明显,双方自行协商,无须交警部门介入,应从事故发生日起算。
2、事故责任认定之日。依照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一般交警部门会在 30 日内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当事人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一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事故认定后,双方请求交警部门调解的,经10日后调解不成的,自收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起算。
3、治疗终结之日。若事故严重,长期治疗,可能突破一年的诉讼时效。这种情况下,一般要以伤残结果鉴定之日起算。但这种情况下,伤者最好,保留对对方进行索赔、联系等各方面证据,从而主张诉讼时效中断。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依据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旦诉至法院,权利人要考虑的是要到哪个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类纠纷按性质属于侵权类纠纷,因此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就是交通事故的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就是肇事人住所地。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一个管辖法院,即可以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权利人能够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可以按照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计算。如张某为便于自己的诉讼最终选择在丁市起诉,但是张某认为甲市的赔偿标准要高于丁市的赔偿标准,因此张某可以在起诉时按照甲市的赔偿标准提出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