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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款诉状

 一、建筑工程款诉状怎么写

  起诉单位:(全称):______市______县______建筑公司
  企业性质:
  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
  流动资金:X万元
  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______年______月份经______县基建局批准
  地址:______县______乡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工区历下办理处。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被告单位(全称): ______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 -______路________号
  事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承包方式是“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额为X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开工。在长达X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X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双里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X元。甲方虽然承担了X元的误工费,但尚有X元到今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附原印件)。教学楼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三幢楼均经 ______市建筑工程质童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市建设银行校准定这杂,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X元。
  从______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拖工。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坝墙等多项零建工程。但价值X元的工租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 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楼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清宿舍楼、教学楼拖欠款X元;
  (二) 结算零建工程款:X元减去甲方垫付的材料款X元,应付给乙方工程款X元;
  (三)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______年至______年度拖欠款的滞纳金X元;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设备闲置费X元
  以上三项合计,共X元。
  此致
  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单位:____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附:本状副本1份;书证X件。

 二、工程款包含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以下方面:
  1、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
  (1)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
  (2)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
  (3)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3、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三、拖欠工程款违约责任

  1、 支付违约金;这个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定约定,否则无法计算违约金具体数额。
  2、 支付拖欠工程款部分的利息,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支付拖欠款部分的利息。如果合同对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对利息的计算日期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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