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纠纷诉状样板
原告:李xx,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xx镇湄洲北大道xx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72091570xx,手机:13848814142被告:徐xx,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xx乡港里村下里兜xx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73061566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3000元;
(二)从2009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徐xx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李xx借款总共人民币1153000元,第一次于2008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28000元,第二次于2008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元;被告徐xx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如2009年1月25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1.4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所谓“违约金”即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诉求,2009年1月份商业银行二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40%,2009年1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暂计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月日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
(一)民间借贷合同形式方面的瑕疵。1、口头形式方面。民间借贷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既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也切实符合民间借贷的“民间习惯”。但这种形式的合同的证据力非常有限,一旦发生纠纷,就会给纠纷的解决带来极大的困难。
2、书面形式方面。民间借贷的灵活性还表现在这一特定主体借贷不同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的规范化管理。民间借贷当事人使用的书面合同没有可资依凭的格式化合同,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得较为随意,存在许多问题。
(二)民间借贷利率方面的主要问题在约定利率及收取利息问题上产生争议、发放高利贷或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或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等等。
(三)民间借贷期限方面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没有约定借贷期限。
2、借贷期限约定不明。
(四)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方面的问题由于缺乏规范化的管制,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常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利益、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仍向其借款等因素受到影响,或无效、或效力待定。故此,由合同的效力引发的争议也是民间借贷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没有约定利息,则为无息。(二)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有约定利息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