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梁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李仁尚律师为被告人梁某出庭辩护,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及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并结合庭审,发表辩护意见以下:
一、本案属于警方安排证人引诱被告人才发生的,被告人在本案中属于从犯
从本案的证人田密密和马秀玉的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告人本来就没有实施本次犯罪的故意,被告人本次贩卖毒品是由于警方安排证人田密密向被告人引诱才发生。辩护人认为警方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存在对被告人进行犯意引诱,这从警方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证人田密密怀孕和其父亲去世的情况下,警方就根据证人田密密个人描述草率作出不归案的“情况说明”,这足以证明是警方安排证人田密密主动引诱被告人才导致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被告人这种帮别人购买毒品的犯罪行为有区别于其他真正贩卖毒品犯罪的行为,被告人是由于交友不慎,导致自己也吸食毒品,为了卖家在被告人自己购买供自己吸食时能多得到一点的好处,才帮其他人购买的,在本案中是被告人事帮助卖家转交毒品而已,起到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
二、涉案的0.33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一致处于警方的控制中,没有流入社会,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
由于本案的特殊情况,被告人是在当场被抓,涉案的毒品数量较少,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被告人被抓后如实供述及坦白自己的罪行,也积极协助警方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并且在今天的庭审中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梁某的犯罪属于引诱发生,在犯罪中处于从犯,被抓后如实供述及坦白自己罪行,有立功的表现,认罪态度好,加上毒品未流入社会及被告人还是在校学生。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刚成年,社会经历少,这次教训已经足够深刻,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本着教育与挽救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让被告人继续学业,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拘役5个月,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谢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
李XX律师
201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