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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贿刑事辩护词(下)

首先,关于吴彪的金鹰集团。   起诉书指控谢建邦利用职务之便,为宁波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设立报告签批;多次召开协调会,将建行信托公司转让给宁波金鹰集团等单位。
  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这不是谢建邦利用职务之便,而是他的本职工作。对此,我们已向法庭提供了宁波市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文件及会议记录。这些材料客观反映了谢建邦在金鹰问题上的态度。发展信托的设立,是市府的行为,而不是吴彪要求。后来处理金鹰的问题,就象会议记录上所说的那样,是“新官理旧事”,是奉命受示而为。退一步讲,如果谢建邦在发展信托设立的具体工作上,是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我们怎么看谢建邦以后的具体工作呢?总不至于把对金鹰进行再次审计,把吴彪控制起来也认为是为吴彪谋取利益吧?请求法庭能予以重视。
  其次,关于叶锡宏、王维和、高勤。
  起诉书对谢建邦为该三人谋利的方式方法均以“为求得和感谢对其职务提拔,法人授权,工作支持”来表述。但辩护人至今未看到谢建邦为该三人在个人利益上有谋取利益的有力证据。倒是从三位证人的证言中可以看出,在这三人的职务提拔上,谢建邦并无决定权。须知谢建邦在宁波仅仅是第六把手,而非第一把手。而在事实上,叶锡宏反到在送钱后的第二年丢了公司总裁的位置。在法人授权上,原来陈哲良担任主任时,联合公司总裁一个人就可以对外签署担保,可到了谢建邦当主任,需两个总裁签署方可对外担保。难道有如此的为他人谋利吗?至于工作上支持、股票上市等,诚如我在前面所言,谢建邦是分管领导,这些都是他的本职工作。
  第三,关于姚元龙和程少良。
  至今没有谢建邦为程少良谋利的证据。程少良原本是想在香港请谢吃顿饭的,在再三请不到谢的情况下,给了谢1万港币。这是否受贿,值得商榷。在香港,好一点的饭店,1万港币也就吃一顿饭而已。至于姚云龙,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姚父早年被我人民政府镇压,在谢建邦任慈溪市长期间,依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给姚父的历史问题平了反。姚出于对党和政府的感谢,先后在慈溪市捐赠近2000万人民币,办了大量的福利事业。两人相处十几年,私交甚笃,在此种情况下,谢赴港时,姚给谢1000美金用作为两个女儿购衣物,在谢女儿结婚时,送了3000美金的贺礼。如果将此4000美金视为谢的非法收受,那么把这种收受与姚的亲友汽车违章被扣,谢令秘书去交警处打招呼的行为串连起来,看作是为姚谋利,实在牵强。
  至于姚的女友事情,姚70多岁丧妻,在上海寻一女友欲到香港照顾,谢出于对这样一位慷慨捐资。造福桑样的爱国老人的感激之心,在市侨办的报告上批示,经省公安厅批准在宁波办理迁港手续。是否属于谋利,应该实事求是地评价。否则刑法关于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的规定将毫无意义,也将令爱国的港、澳同胞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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