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 时到 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下列材料:
□被询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他人前来,须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其他: 。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签收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电话:
(此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随案,一份备存,一份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