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单位)因从事 ,违反了 的规定,现根据 的规定,于 (时间、地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签收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电话: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随案,一份备存,一份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