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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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消费者权益争议,我局(所)已经受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请于 年 月 日 时 分到 参加调解。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我局(所)将终止调解。调解人: ;联系电话: 。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印章)
注:1. 本通知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通知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参加调解;
2. 本通知中“调解人”、“联系电话”指受理消费者投诉工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主持调解的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3. 本通知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的,使用派出机构印章。
4. 本通知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