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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证明

省  市(县)儿童(社会)福利院监护人证明
  
  (姓名)男、女于  年  月  日出生。系弃婴(儿)、孤儿。于  年  月  日由送入本院收养,并经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户口。该儿童自入我院起,我院即成为其法定监护人。                         儿童(社会)福利院(章)
                        年  月  日  

  附件:该儿童户口底册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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