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单位) 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 年 月 日前到 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在□内打“√”的为当事人享有该权利。)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当事人意见记录: 当事人签名: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