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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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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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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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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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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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 意见 |
首席仲裁员: 年 月 日 | ||
审批 意见 |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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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本文书是仲裁庭对在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在查明事实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时使用的。
三、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____人仲案字[ ]第___号”。
四、使用本表时,“仲裁庭意见”一栏在填写仲裁意见后,首席仲裁员应签名。
五、“审批意见”一栏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填写“同意呈报”或“不同意呈报”,并签名,同意呈报的案件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