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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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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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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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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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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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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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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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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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延期的期限: | ||||||||
要求延期的理由: | ||||||||
首席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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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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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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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 审查意见 |
仲裁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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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延期审理审批表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作的。
二、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三、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_____人仲案字[ ]第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