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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玩忽职守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晋洪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今天出席法庭履行我的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会见并仔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同时,还就案件的某些重要情节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访问。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我们对办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形成了对本案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同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我们的辩护意见的题目是:被告人刘晋洪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一、《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起诉书》除对被告人刘晋洪作了“在担任临汾市方便面厂厂长期间,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厂内人事、财务制度管理混乱”的全面否定评价外,还指控了被告人刘晋洪三条罪状:“其一、擅自聘用责任心不强的外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张林亭作为该厂业务员在外地联系业务;其二、发货时不开出库单、销售票,货发后,不向收货方要收货收据及时清理货款;其三、与购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后,不按合同发货,使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辩护人现就《起诉书》的上述指控辩驳如下:
  1、《起诉书》关于“在担任临汾市方便面厂厂长期间,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厂内人事、财务制度管理混乱”的指控不符合事实。
  首先,临汾市方便食品厂就是被告人刘晋洪一手创办的,并且从1985年建厂到1992年9月份担任厂长。这是临汾市方便食品厂现任党支部书记告诉我们的。梁书记在言谈中似流露出敬佩之情。临汾市方便食品厂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被告人刘晋洪付出了自己全部的辛劳和汗水。在被告人担任厂长期间,方便面从单一品种发展到了 个,实现利税 万元,购置固定资产价值30多万元。相当于临汾市方便食品厂建厂投资总额的 倍。这样的成绩是“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厂长不可能取得的。
  我们案头的这份“1989年6月份批准”,“1989年6月份实施”的临汾市方便食品厂的《工作标准》比较全面地制定了《厂长工作标准》、《业务副厂长工作标准》、《生产副厂长工作标准》、《行政副厂长工作标准》、《财务科长工作标准》、《全质办主任工作标准》、《生产科长工作标准》等规章制度,就是对《起诉书》关于“厂内人事、财务制度管理混乱”的全面否定的指控的无言的辩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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