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屈泽军,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湖北省公安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公安县麻豪口镇沙厂村五组,无业。2006年4月2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2006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屈泽军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2006)城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屈泽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屈泽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屈泽军撤回上诉。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剑华
审 判 员 陈永华
审 判 员 李 祎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曼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