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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生陈亚兴抢劫罪一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琼刑核字第11号
  被告人陈亚兴,男,  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小学文化,住三亚市南边海南海巷50号,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8年8月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2000年2月28日止)。因本案于199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林明生,男,  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住三亚市南边海盐场,无业。因本案于1999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目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人民检察员指控被告人陈亚兴、林明生犯抢劫罪一案,于2000年7月11日以(2000)三亚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亚兴、林明生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亚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南法刑执字第2059号对陈亚兴假释的刑事裁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林明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亚兴、林明生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 原审判认定:1999年3月中旬一天的中午13时许,被告人陈亚兴伙同林明生在三亚市海堤西路第一市场拦住黄忠开的出租车,叫黄忠把车开往金陵渡假村工地。当车行驶到鹿岭路玉华苑酒店工地前约100米处时,林明生让司机停车,并用手从后面勒住黄忠的脖子,威胁黄忠交出钱来,说:"别动,我有刀"。黄被迫从裤袋里掏出人民币30多元交给陈亚兴。两被告人抢劫后逃离现场,并将抢来的钱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1999年3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陈亚兴伙同林明生在三亚市国际大酒店门口拦住赵永恒开的出租车,叫赵永恒把车开往鹿回头公园。当车行驶到鹿岭路玉华苑酒店工地前约100米处时,陈亚兴用一只手从后面勒住赵永恒的脖子,另一只手拿出随身携带的剪刀 顶住赵永恒的脖子,并威胁说"不许动,我们要点钱花。"林明生对赵搜身,抢得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10元)和人民币250元。两被告人抢劫后逃离现场,并将抢得的手机出售给一位不知名的回族妇女,得款800元。两被告人将销赃所得赃款及抢得的现全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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