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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514号

(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514号
原告: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陈慕殷,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甲,住广东省封开县。
原告徐某诉被告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峻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慕殷,被告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我怀孕期间,被告与第三者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影响了我和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及双方之间的信任。儿子出生后,双方更因性格问题逐渐产生各种矛盾,被告对我和儿子不闻不问,没有履行为人夫、为人父应尽的责任,双方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我向法院起诉判令我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自离婚之日起以2000元/月的标准每月向我支付抚养费用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被告将儿子出生证交由我保管;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蔡某甲辩称: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我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我有通过转账或现金支付儿子抚养费用,不存在婚外情,我不同意离婚。我愿意辞去外地的工作,和原告及小孩共同生活,愿意和原告加强沟通,并多支付抚养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自行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蔡某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承担本案受理费150元,并已直接支付本案受理费150元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均应持慎重态度,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时应首先积极寻找消除矛盾的方法,共同维持已建立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产生的矛盾,盖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欠缺夫妻之间的互谅、互让精神所致。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发扬互谅、互让精神,加强沟通,增强互信,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辞去外地的工作,和原告及小孩共同生活,愿意和原告加强沟通,并多支付抚养费用。同时原告没有充分举证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故不能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的家庭,打消离婚念头。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摒弃前嫌,加强沟通,发扬互谅、互让精神,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蔡某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蔡某甲负担。被告蔡某甲已将应负担的本案受理费1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彭峻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官芸芸
陈韵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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