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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函(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补充材料函
  (刑事案件用)
  (    )  字第  号
  人民检察院:
  你院    年  月  日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经审查,缺少部分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请你院在收到本函的次日起三日内,补充以下材料,送交本院。
  一、……
  二、……
  (院印)
  年  月  日
  样式113的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补送有关材料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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