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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申请书(一)写作技巧(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在证据可能灭失和以后难以取得特殊情况下对证据采取固定保护的一种措施。证据保全以后,是否能够用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须经人民法院进一步审查核实。证据保全可以因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需要主动决定采龋当事人为申请保全证据,而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请求申请即为证据保全申请书。
证据保全申请书样式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前,对于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采取一定措施,予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任何民事纠纷的,处理,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些对认定案情至关重要的证据,可能会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而灭失或遭损坏。这就需要在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收集证据的正常途径之外,补充规定处理特殊情况的特殊措施,以便将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必要证据及时固定、保存下来。证据保全制度,既是保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补救方法,也是法院获取证据的手段。它有利于法院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证据,从而正确认定案情,作出公正裁判。
申请证据保全,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该保全的证据须能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如果某证据对该案待证事实无丝毫证明的作用,即使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危险存在,也无需予以保全。
第二,该证据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证据可能灭失,指证据可能不复存在,如证人可能因年老或疾病而死亡,可能再也采集不到证据等。证据可能毁损,指由于各种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证据可能变质、变形等,失去原始面貌,从而失去证据作用。证据在以后可能难以取得,是指证据本身虽无灭失、毁损,但却可能难以再收集到,如证人要出国,或物证、书证将被人带走,去向不明等。如果证据不发生以上危急情况,也就没有必要进行保全了。
第三,进行证据保全,应在诉讼开始后至案件进入调查阶段之前进行。证据保全是一种对证据进行预先审查、固定的诉讼活动,在诉讼开始前一般不能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认为有必要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公证的形式保全证据。个别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是否接受,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案件进入调查阶段,当事人可以把证据直接交至法院,或传唤证人,或进行其他调查收集,而不存在预先保全的必要。
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当事人申请时,应接交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证据所在之处等事项。法院审查后认为有必要保全的,应作出裁定,并及时采取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时,应针对不同证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对于书证,可采取复制、拍照的方法;对物证,可以采取提取封存的方法,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或者拍照、绘图、摄像等;对证人,可以采取及时询问、制作笔录,或者录音、录像等方法。对某些现场可以及时勘验,等等。只要能固定证据的本来面貌,保存证据的证明作用,保全的措施可以灵活多样。但不论采取哪种方法进行保全,都应该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的情况,最大限度地固定和保全证据的证明力。
被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属于法院按法律程序调查收集的证据,与法院收集的其他证据有同等效力。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虽经法院保全,也必须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已为法院保全的证据,可免除当事人相应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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