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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事实不起诉应制作决定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并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公安机关。但检察机关仅对全案的部分事实不起诉,是否应制作相应的不起诉决定书,刑诉法没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部分事实不起诉,也应制作相应的不起诉决定书。理由如下:   第一,有利于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当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涉嫌侦查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移送法院审判后,未被起诉的事实中的被害人有权提出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如果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事实未制作相应的决定书送达被害人,他就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有利于侦查权与检察权的相互制约。对部分犯罪事实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如果不制作相应的决定书,那么侦查机关往往无从申请复议、复核,使得检察机关作出的此类决定失去制约,同时也容易挫伤公安机关侦查的积极性。
  第三,有利于规范作出此类不起诉决定的程序。部分事实不起诉,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很大影响,但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作出此类不起诉的专门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对部分事实不起诉,也没有完善的审批制度,只能从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区别中看出有部分事实未被起诉,这比审批全案不起诉的环节少,加之现在检察机关正推行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实际上此种不起诉往往是由主诉检察官一人权衡了。规定对部分事实不起诉应制作相应的不起诉决定书,规范了审批程序,能有效防止此类不起诉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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