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有利于侦查权与检察权的相互制约。对部分犯罪事实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如果不制作相应的决定书,那么侦查机关往往无从申请复议、复核,使得检察机关作出的此类决定失去制约,同时也容易挫伤公安机关侦查的积极性。
第三,有利于规范作出此类不起诉决定的程序。部分事实不起诉,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很大影响,但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作出此类不起诉的专门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对部分事实不起诉,也没有完善的审批制度,只能从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的区别中看出有部分事实未被起诉,这比审批全案不起诉的环节少,加之现在检察机关正推行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实际上此种不起诉往往是由主诉检察官一人权衡了。规定对部分事实不起诉应制作相应的不起诉决定书,规范了审批程序,能有效防止此类不起诉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