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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黄静的尸检报告(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司 法 鉴 定 文 书
  REPORT OF JUDICIAL EXPERTIZING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The Judicial Expertizing Center of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P. R. C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
  最高法院司法鉴医字(2004)第066号
  委托单位: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案 由: 强奸(中止)
  被鉴定人: 黄静,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
  送检日期: 2004年6月28日
  鉴定内容: 1、死亡原因
  2、死亡方式(有无外力致死的法医学依据)
  鉴定专家: 徐英含
  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法医研究所 教授
  中国法医学会 原理事
  中华病理学会 原理事
  何颂跃 医学博士 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处 处 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委 员
  周伟 医学博士 副主任法医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检察技术处副处长
  中国法医学会临床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中国法医学会 副秘书长
  刘良 医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 主 任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官大威 医学博士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副院长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鉴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材料:
  1、湘潭市公安局预审卷宗五卷及所附照片;
  2、既往鉴定文书;
  3、湘潭市第二人民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32张;
  4、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制作的病理切片59张;
  5、中山医科大学提交法院制作的病理切片24张;
  6、本次鉴定活动重新切取的病理切片40张;
  7、初次尸体检验现场勘察录像资料;
  8、黄静遗体。
  一、案情概要及鉴定经过
  据案卷材料反映,2003年2月24日被鉴定人黄静在学校宿舍中被发现死亡,并经过当地公安系统三次法医学家鉴定和物证、毒化检验。此后,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学文证审查及鉴定活动,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因本案相关尸检材料遗失而中止鉴定委托合同。因上述多次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进行复核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我中心聘请并组织国内法医学专家赴湖南开展鉴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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