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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涉嫌违法的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一种十分规范的法律文书。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时候,不仅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而且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1)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
  (2)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时候,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是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假酒100瓶”并责令当事人现场销毁等行政处罚情况,这样,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
  (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应现场检查的全过程。
  (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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