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男,××岁,×族,××县人,现任××乡副乡长
请求事项:
被告人王××犯侵犯公民财产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王××于2001年8月16日下午4时许,来到我家催交征购粮食,我对他讲我应交粮食6000斤,现已交了3000斤,剩下的待麦子凉干后再交,王酒气熏天(估计中午喝了酒)的说我是刁民,是有意拖欠公粮。这时我的妻子李××说:“也真是的,乡政府供化肥的时候,只关照自己的七大妗子八大姨,交公粮就想起我们。”不料这句牢骚话,使王大发雷霆,他骂我妻子是“泼妇,明天再给你们算账!”,然后拂袖去。第二天上午9时许,王带了六个年轻小伙子,开了一辆卡车,闯进我家,抢劫财物。共抢走24寸康佳牌彩电1部、威力牌双缸洗衣机1台、永久牌自行车1辆、缝纫机1部和被褥4床。我妻上前阻拦,被一小伙子推倒在地。听说这些东西都拉到了乡政府。整个抢劫过程,我的邻居高××、赵××等有10多人围观,都可作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作为国家干部,应当懂法,他却利用职权,强抢民财,已构成侵犯公民财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要求法院依照法律,追回我家的被抢财物,并追究王××的刑事责任。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签章)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