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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安康市人民检查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兴 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本案审理活动进行监督。在刚才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通过对被告人的讯问、选图有关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出示物证等诉讼活动。已清楚的证明了本院指控被告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指控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纵观全案,邱兴华实施杀人行为就是因为其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对他人无端猜疑、而心胸狭隘、脑羞成怒、无视国法、草菅人命、实施杀人的,其具体表现在杀人具有强烈的报复性;当邱兴华于2006年6月25日第二次到汉阴铁瓦殿时,因移动石碑遭到道观人员宋道成的诉斥,并猜疑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行为而心生愤怒,产生了杀人灭庙的报复念头;作案时间选择夜深人静之机;当其得知农历的六月十九日有庙会,道观上的人员都到齐的时候,可能达到杀人灭庙的目的,同时选择了他人熟睡不知反抗的时候,雇下杀手,为实施杀人而作充分的准备;为实施杀人,邱兴华事前购置了照明用的手电筒,因其在铁瓦殿帮忙砍过柴,知道铁瓦殿上有斧头,弯刀等物,遂在睡觉之前,将杀人工具弯刀提前藏匿在枕头底下,杀人的手段十分残忍;邱兴华在杀人时先选择年富力强的人下手,先用弯刀在十个人的头部猛砍一轮,使他人失去反抗后,有用斧头再向每个人补砍,直至将人砍死,就连十二岁的孩子也不放过,从尸体检验上看,死者罗朝新身上的刀伤多达十六处;面对五个与其毫不相识的香客,其毫不犹豫,决意一起杀掉,当香客罗朝新和其子罗土生还有活动的迹象时,邱兴华又用木棒猛击其二人头部,致罗朝新的头部面目全非。
  二、被告人邱兴华入户抢劫,造成一死二伤之严重后果,对其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邱兴华在负案潜逃期间,流窜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万福店一带因身上现金用完,又生抢劫之念头。2006年7月31日,邱兴华来到万福店魏家岗魏义凯家。以合伙作生意、补盒子等手段骗取了魏义凯的信任,并留其在家中吃饭,当邱兴华发现魏义凯家中有钱时,顿生抢劫之恶念。白天邱兴华离开魏家在附近逗留,傍晚再次窜至魏家,好心的魏义凯全家热情的接待他,并让其饮酒吃饭,没想到却换来的是杀身之祸。被告人邱兴华故伎重演,当天晚上降大雨时斧头、弯刀等作案工具砍向魏义凯及家人,造成一死二伤之后果,后用斧头砸开魏义凯的放钱的房子门锁,抢劫现金1302元后逃离至汉中市佛坪县大河坝乡四五村三组,被潜伏在此的安康市公安人员抓获归案。通过以上论述,同时也完全证明了被告人邱兴华是一个符合我国刑法规定,具备正常心理精神状态的人,是一个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邱兴华是一个能够控制自己责任能力的人,是在完全具备辨别能力的基础上,有预谋有准备的形成自己作案行为的方向、方法、时间、地点以及行为力度能力,是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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