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刘芳,女,一九七五年八月二十日生,出生地江西省龙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同其哥合办龙南县辉鸿工艺品厂,住龙南县文化街下南门35号。因涉嫌绑架罪于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二00四年一月三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刘波、刘芳涉嫌绑架一案,由被害人公司职员邱春乐于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于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刘波、刘芳已于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刘波、刘芳涉嫌绑架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自二00二年七月份以来,香港裕城公司先后委托江西省龙南辉鸿工艺品厂加工工艺品价值129.53088万元,同年九月份辉鸿工艺品厂陆续将货供完,结完54.7022万元货款后,剩下74.82868万元货款一直拖欠不给辉鸿公司,在辉鸿公司老板刘波多次催要后,裕城公司以其供货质量低,其美国客户拒绝付款为由拒绝支付。二00三年一月十二日晚十时许,刘波、刘芳来到裕城公司老板邱廷钦横岗办公处,刘波先支走刘芳,伙同其在楼下等待的同伙李晖阳、肖良天(此二人在逃)及另三名同伙,用事先准备的刀及玩具将邱廷钦及其员工陈永江强绑架至江西省龙南县,并向邱廷钦索要150万元赎金,邱廷钦被迫向其职员邱春乐打电话要棒筹款,邱春乐于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晚在深圳市京达会所2106房间将70万元现金交给刘芳,由邱廷钦的朋友于永成令其公司出纳员余玉梅分三次汇到刘芳、利红兵(刘波的妻子)的帐户上共80万元,钱收到后,刘波于二00三年一月十五日将邱廷钦和陈永江释放。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证人证言、工商银行的存取款凭证、电话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波、刘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涉嫌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