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19××年×月至19××年×月读完小学、中学、大学,并于同年9月分配至××县第一中学教书,至今。
人犯魏××,借辅导学生功课之便,于19××年×月××日在学生丁××(女)家中,乘其父母不在之际,肆意对其进行引诱、调戏,乘机抱住丁××亲吻,将其推倒在床上,并动手去解丁××裙口,意欲实施强奸。遭到丁××的严厉拒绝和反抗,魏××未能得逞,只好放掉丁××,离开其家中。次日,当人犯魏××得知丁××(17岁)父母已向公安机关告发,即去××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证明人犯魏××已构成强奸罪,但在被害人反抗的情况下又自动中止,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犯魏××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们建议对人犯魏××免予起诉,特提请审查批准。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县公安局长:汪××
(公章)
19××年×月××日
附:1.人犯魏××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2.人犯的预审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