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06)三亚刑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龙华,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现住四川省遂宁市中区西眉镇桥亭村1社36号,系本案被害人。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绍国,男,汉族,1946年1月4日生于四川省遂宁市,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太平寺村9社,系本案被害人邓中华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桂珍,女,汉族,1949年6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太平寺村9社,系本案被害人邓中华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云峰,男,汉族,1995年4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太平寺村9社,系本案被害人邓中华之长子,监护人为邓绍国。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胜全,男,汉族,1996年7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太平寺村9社,系本案被害人邓中华之次子,监护人为邓绍国。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冬梅,女,汉族,1997年2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老池乡太平寺村9社,系本案被害人王心童之女,监护人为伯父王心铁。
共同诉讼代理人夏洪录,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善霞,女,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1号。
诉讼代理人陈承福,男,56岁,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1号,系陈善霞的父亲。
被上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海南蜂星事达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北路国安大厦1804房。
法定代表人陈善旭,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陈琪,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承福,男,56岁,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1号,系陈善旭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有海,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于海南省乐东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海南省五指山市文体局宿舍201房,职员。2005年8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有海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龙华、邓绍国、杨桂珍、邓云峰、邓胜全、王冬梅诉原审被告人周有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由于被告人周有海自愿认罪,根据公诉人建议,被告人同意,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于2006年4月30日作出(2006)城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周有海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龙华、邓绍国、杨桂珍、邓云峰、邓胜全、王冬梅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夏洪录,被上诉人周有海,被上诉人陈善霞的诉讼代理人陈承福,被上诉人海南蜂星事达电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