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四、男,23岁,无业
案由和诉讼请求:
1999年12月25日,自诉人在海淀图书市场“麦当劳”用早餐时遭到被告人无故侮辱,特此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伸张正义,判决被告人:
1、赔偿自诉人精神损失费500元人民币;
2、在《北京晚报》上向自诉人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2月25日上午8时左右,自诉人来到海淀图书城南侧的“麦当劳”用早餐,在排队等候过程中,……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关于侮辱罪的规定,……。
证据和证人:
1、王五,“麦当劳”当值公司员工;
2、赵六,海淀图书城“博雅”书店职工。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 三
代书人: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