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张焕枝,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鹿泉市鹿泉镇下聂庄村
申诉人聂学生、张焕枝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聂树斌强奸、故意杀人一案的刑事终审判决(裁定)书[由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0年来一直未将刑事终审判决(裁定)书送达聂树斌本人及亲属,并漠视申诉人及代理律师的请求,至今仍然拒绝向申诉人提供该刑事终审判决(裁定)书或者复印件,故申诉人无法知道作出裁定的具体时间和终审裁定书文号],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聂树斌一案提起再审,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及相关情况
1994年8月10日上午9点,一位名叫康孟东的老汉,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以下简称郊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其在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做描图员的女儿康菊花失踪了!康菊花从8月5日下午5点半左右下班后骑自行车离厂,以后再没有人见到她。
接到报案,郊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尚中华指令刑侦科会同留营派出所协助查找康菊花,查明原委。其后,100余名搜索人员在康菊花工作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到孔寨村之间一块近30亩的玉米地里搜索;
8月10日傍晚时分,在纵贯玉米地的一条土路路西边的一堆杂草丛中,发现了康菊花的连衣裙和内裤;
8月11日,在土路路东边的玉米地内,发现一具高度腐败的女尸。尸体北侧有一辆坤式24型自行车。
随后,石家庄市公安局侦技人员闻讯赶到,会同郊区公安分局侦技人员开展勘查工作。勘查结论:死者系康菊花无疑,自行车系康生前所骑。由于发现时间太晚,尸体高度腐败,现场勘查没有提取到其他证据。
8月11日下午,郊区公安分局成立了“8.11”杀人案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尚中华和侦查人员分析判断:这是一起拦路强奸杀人案。发案时间在8月5日下午5时左右。罪犯很可能熟悉这一带情况,胆大妄为,有流氓劣迹。在被害人反抗时,罪犯勒死被害人,又将其衣服扒下,扔在距作案现场100余米的草丛中。
“8.11”专案组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调查,先后查访了8个村庄、12个工厂企业,没有取得丝毫有价值的线索。
1994年9月8日,侦查员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调查时,一位退休工人谈到:入夏以来,在电化厂平房宿舍区周围,常有一个20来岁的男青年来转悠,发现有女同志上公共厕所便跟过去。这个男青年常骑一辆蓝色山地车,留平头,长方脸,小眼睛,不像市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