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马某广,男, 年 月 日生,回族,住隆回县桃洪镇,电话:
被申诉人:马某奇,男,年 月 日生,回族,住隆回县北山镇
申诉请求
一,隆回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诉人马某奇量刑畸轻,申诉人不服,现请求隆回县检察院对隆回县法院(2014)隆刑初字第199号判决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1,被申诉人马某奇对申诉人实施故意伤害构成重伤并且还造成八级伤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隆回县人民法院只判处马某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明显违法,量刑畸轻。
2,隆回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诉人马某奇认定为自首并且还适用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和故意偏袒他,理由如下,a,马某奇是网上追逃人员,如果他真的是自动投案,还用得着网上追逃吗?显然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b,马某奇住北山居委会一组,离北山派出所不远,派出所2013年10月18日打电话要他到派出所,他2013年10月20日才被派出所控制,时间相差两天,怎么能够看出他是自动投案的。c,退一万步讲,就算法院要袒护他,认定为自首,也只能适用从轻处罚的量刑幅度,不能适用减轻处罚的幅度呀!
3,被申诉人2013年4月4日把申诉人打成重伤并且构成八级伤残,到现在为止,连申诉人的医疗费他都没有赔付,能认定他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吗?
4,被申诉人2011年1月30日因盗窃罪被判刑,2013年4月4日把申诉人打成重伤,最近他又跟别人发生严重冲突,说明他目无法纪,把违法犯罪不当回事儿,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
综上所述,隆回县人民法院对马某奇量刑畸轻事实清楚,法律体现明显,请隆回县检察院采纳申诉人的请求,对本案提起抗诉。
此致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201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