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别询问。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个人。询问的对象不同,询问的内容应该有所侧重。如果较为复杂的案件,就同一个问题一份询问笔录表述不完,可以分成若干笔录,不要硬将所有内容写在同一份询问笔录上。一个案件如果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分别制作笔录。多份笔录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4、一事一问。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就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询问。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价格违法行为,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5、略记提问,详记陈述。进行询问,就是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因此,提问易简,陈述应详。只有略记提问,详记陈述,才不致主次颠倒。提问与回答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答非所问。
6、如实记录,正确综合。记录内容要真实具体,尽量如实地记录被询问人陈述的原话,不随意取舍。记录原话并非记录废话,对当事人凌乱的陈述,可准确的综合后记录下来,但要符合被询问人的本意。
7、当场纪录。询问笔录的制作应当在询问过程中进行,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否则就会影响其原始真实性。应使用钢笔或其他不退色笔书写,避免错别字和删、增、涂改。做到文字清楚、书面整洁。
8、交由被询问人确认。询问笔录的内容是被询问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就会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有异议,留下隐患。因此,交由被询问人确认是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的原则之一。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由其签注“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并逐页签名、盖章。发生删增、涂改的地方,应加指印或盖章。执法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签署的姓名和日期应当在文字记录的后一行,以免造成空白地段,节外生枝。
9、不对事件的合法或违法进行评判。调查询问的目的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询问笔录只是就事论事,调查事实真相,反映事实过程,通过询问发现线索或者佐证证据。如果在询问中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评判,容易导致被询问人不能自觉配合,使询问陷入僵局,反而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不要出现“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作出处理。你有什么意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等定性的词语。
10、严禁诱供。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力求避免提示性或诱导式的笔录。有的执法人员为图省事,把被询问人的意思通过自己的语言整理成文字作为询问内容,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或者是限制做好一份询问笔录直接交由被询问人,这些询问方式很容易构成提示性或诱导式询问的嫌疑,是经不起质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