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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浅谈调查笔录制作

所谓调查笔录,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或者法律的规定,在案件查办或者初步核实过程中,为了查清有关事实,而向被调查人、受侵害人或者证人调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所制作的记载调查情况的笔录。在证据形式上,主要表现为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三种。   制作调查笔录的原则
  笔者认为,调查笔录的制作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准确性原则。所谓准确性原则,是指对有关人员所做的陈述,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准确地反映提供者的原意,不能掺杂自己的主观认识成分。记录人更不能为了达到确认行为人存在违纪行为的目的,故意改变行为人的陈述,按照自己的意思,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客观事实。
  统一性原则。所谓统一性原则,是指被调查人在谈话期间所做的陈述,经查出现一些意思跳跃或者矛盾的地方,这种意思跳跃和矛盾并不是被调查人有意为之,而是由于心理紧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陈述差错,记录人应当将前后意思统一起来,形成被调查人真正的意思表示。如果记录人没有遵循统一性原则,就会在同一份笔录里出现矛盾点或者衔接不一致,这会对认定事实带来一定的困难。
  完整性原则。所谓完整性原则,是指记录人在制作调查笔录时,应将被调查人陈述的意思完整地表达出来。既要记录被调查人承认存在违纪行为的陈述,又要记录他对违纪行为的辩解,记录人不能由于自己的好恶任意取舍,不能有利于认定违纪事实的部分就记,不利于认定的部分就不记,笔录要完整的反映被调查人的意思。
  及时性原则。所谓及时性原则,是指记录人在制作调查笔录的过程中,要集中注意力,紧跟谈话人说话速度,将谈话内容完整记录。否则,就会使整个笔录支离破碎,丢东少西,失去价值。
  重点性原则。所谓重点性原则,是指记录人要围绕调查主题,分清主次,将调查重点问题的各个细节和要件记录清楚,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与案件无关紧要的记了一大堆,关键情节没有反映,这样的笔录也是失败的。
  调查笔录的制作阶段
  调查笔录的制作并不是只表现在谈话过程的书写,它是一个由若干环节、若干阶段组成的运动过程。在笔者看来,调查笔录的制作由以下几个阶段组成:
  制作调查笔录的准备阶段。在笔录制作前,记录人应当尽量熟悉案情,掌握调查重点,对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只有这样,记录人才不会被被调查人的毫无边际的话所迷惑,将有用的记下来,将无用的予以舍弃;在准备阶段,记录人还要做好与询问人的沟通,这一点非常重要,特别是在对案件突破时显得格外明显,询问人和记录人的配合和协调是调查成功的基础。谈话中,默契的配合有时表现为一个眼神,一个动作,彼此之间就应心领神会。因为在调查时,哪些东西要记下来,哪些东西非常重要,记录人可能并不完全清楚,但询问人又不便当着被调查人直言相告,这就需要二者在准备阶段做好沟通;准备阶段还要准备必要记录工具,如笔、墨水、笔录头、记录纸、印泥等。
  调查笔录的形成阶段。这个阶段是调查笔录的关键阶段,重点围绕调查人所要调查的问题,要明确具体,不能含混不清;要记录被调查人所陈述的主要事实,将事情的全貌如实反映,特别是时间、地点、在场人、情节、款项来源和去向、金额、因果关系、所涉及物品的特征等内容都要记录下来;要注意记录速度,如果来不及完整记录,可以先用符号或者一些简单的字词在其他纸上记下来,尽量不要打断被调查人的陈述,等他说完一个完整意思后,再做记录。记录时,对没有听清的问题,可以再行确认。但对于敏感的问题,记录人不要贸然发问,可以由询问人进行归纳性暗示。记录人在记录时,争取做到文字通顺,表达流畅,意思清晰准确,字体不潦草,没有错别字,尽量少涂改。
  调查笔录的完善阶段。记录完毕后,记录人应当将记录内容通看一遍,必要时还可以让询问人检查一下笔录,以查缺补漏。记录人确认无误后,将笔录交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念给被调查人听,被调查人核对与其陈述一致,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签名时应注意,被调查人要在每页笔录上都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在最后一页被调查人要写上“以上×页记录我已经看过(已给我念过),与我讲的一样(与我所述一致)”等字样,并签字捺印。如果被调查人认为有错记或者漏记的,应当面补充或修改,对更改过的内容,被调查人也要在上面捺印。
  制作调查笔录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记录人在笔录形成后,不得在记录上乱改、乱画、乱加注解,也不能在自己认为重要的地方画线条,做符号,打记号。这样做不仅是不规范的,而且还会影响笔录的效力。
  其次,在书写工具上,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只能使用按档案管理要求的笔和墨水,以利于长期保存。
  第三,使用标点符号力求准确。在遇到被调查人沉默或有其他明显举动时,可以在括号中注明。如沉默时,可以用“……(沉默)”或者“……(长时间沉默不语)”来表示。通过这种方式将调查活动情况的记录下来,以便正确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态度,更好地认定违纪行为。
  第四,如果存在重大出入,不是记录有误,而是被调查人的补充、订正,应另纸记录,并加以说明,附在正式调查笔录后。如果被调查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更改或者全部更正时,若理由正当应当允许,但不退回原证。
  第五,如果在调查中向被调查人出示书证、物证时,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例如:问:你看一下这是不是你所说的那张假发票?(出示)答:(看过)是,是我说的那张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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