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号 |
文件、证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
2* |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
3* |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
4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5 |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审批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6、第3项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原名称 |
申请变更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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