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木专用
经营单位 |
|
|
负责人 |
| |
经营地址 |
|
|
|
| |
电话 |
|
|
邮政编码 |
| |
经营场所面积 |
|
经营方式 |
| ||
经营苗木种类 |
|
|
|
| |
有效区域 |
|
|
|
| |
经营条件 |
技术人员 及技术水平简介 |
| |||
管理人员 情况 |
| ||||
基础设施 状况 |
| ||||
申请人 |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审 核 (批) 机 关 填 写 |
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审批机关负责人(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经营许可 证编号 |
|
|
|
| |
有效期至 |
|
|
|
| |
经办人 |
|
|
|
|
附:
(一). 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等木本植物及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3年。
1. 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 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 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2.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 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 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二).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审核的机关,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