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640204................;联系电话:189........。
诉讼代理人:范新春;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309568884。
委托人与诉讼代理人是外甥亲戚关系。委托人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参加与李令民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二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之规定,特授权范新春为与李令民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的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范新春的代理权限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等。
对诉讼代理人范新春在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XX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