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
( ) 执字第 号
被拘留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工作单位 ,职业 ,住址 。
本院在 执行书中,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 拘留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 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 月 日
附:
拘留决定书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拘留措施时使用的法律文书。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被拘留人依法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被拘留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提前被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和提前解除拘留通知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