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
( ) 执字第 号
被罚款人(单位):
工作单位:
本院在执行 书中,查明被罚款人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 罚款______元,限在 年 月 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 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年 月 日
附:
罚款决定书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依法决定罚款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交纳一定现金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人民法院采取罚款措施,须制作罚款决定书报院长批准,批准后,通知被罚款人在指定期限内将罚款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罚款后必须给交款人开具收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对行为人下述行为采取罚款措施:①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②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的行为;③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④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⑤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⑥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⑦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⑨有关单位拒绝、妨碍法院调查取证;⑩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⑧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