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单(正本)
编号:______________
鉴于 (被保险人)已将其 向本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特签发本保险单为被保险人承担该产品的责任保险责任。
保险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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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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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主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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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方式 |
金额 |
费率‰ |
保险费 | ||
按产品销售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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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约定累计最 高赔偿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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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费(大写) ¥: | |||||
一次事故赔偿限额(大写) ¥: | |||||
保险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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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
承保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经(副)理:_______
会计:_____________
复核: ___________
签单:_____________
附:
产品责任保险单中,保险人通常在保险期内承担两项基本责任:
第一,被保险人生产、销售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使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同时,事故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场所,并且产品的所有权也已转移给消费者或用户,否则,其赔偿责任仍属于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
第二,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所支付的诉讼等费用及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被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多少,由法院判定,或通过协商解决,亦可通融赔付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