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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裁决请求书

    请按照“附”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姓名或名称                   联系人

                        姓 名 

邮 政          地址

编 码

 专

 

名 称                       代理机构

                          代  码

邮 政          地址

编 码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          电话

              证书号

③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请求对下述专利的使用费数额予以裁决

   专利号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强制许可号        专利权人(代表)______________        

   发明创造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裁决的理由

 

⑤ 附件清单

    □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

    □

⑥  请求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⑦  专利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附: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认真填写1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①栏应填写请求人的姓名和地址,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填写单位联系人姓名。

    三、本表第②栏应填写已在中国专利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其中必须有一名专职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证书号。

    四、本表第④栏,应清楚扼要地叙述请求裁决费用数额的理由。

    五、本表第4栏填写不下时,应使用专利局制定的附页续写。

    六、本表第⑤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七、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八、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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